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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法课堂:《民法典》时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浏览次数:728次

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一直十分突出,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当合同被判无效而产生纠纷时,承包人的受偿权与委托方的利益应该如何平衡,《民法典》的出台是否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式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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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新法:《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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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为了统一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民法典在参考相关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1. 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删除了“竣工”二字。

实践中,很多工程没有完成建设,合同双方就因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无法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因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仅少“竣工”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这就意味着《民法典》时代可以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予以保护,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这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2. 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从法理上说,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能请求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虽然是参照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数额上与工程价款一样,但在法律性质上则不同,民法典这样的规定更加符合法理。同时本条也与《民法典》第157条建立关联,体现出了总则内容在具体领域中的适用。

此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法院受理请求之时“应予支持”,而《民法典》则规定“可以”,赋予了法院更大的自主裁量权的同时,也给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增加了不确定性,实际上等于加大了对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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