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学堂

瑞信法课堂:游客凭福利券免费游园受伤,公园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年2月7日    浏览次数:249次

【案例】2022年8月,A市63岁居民a吃了早饭后就到附近的收费公园锻炼身体,a由于购买了会员卡,园区赠送了一星期能免费进园游玩3次的福利券。这天,a凭借福利券进入公园,下坡时由于坡度太陡,路面湿滑不慎摔跤,导致左腿骨折,为此花费医疗等费用共计3000元。事后,a的家人认为公园未尽到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因此要求公园支付医疗费用。公园方认为:第一,a是凭借福利券免费进园,没有支付相关门票费用,公园方没有义务保障其安全;第二,公园运营困难,游客少,门票费用低,公园无钱可赔。一气之下,a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种情况下,公园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解析】

  • 我国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例中,由于园方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a人身受损,属于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 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公园给a提供福利券让其免费进园游玩,游玩中a受到人身损害,公园不能以福利券为由,减轻其责任。
  • 我国法律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例中,a进入公园游玩,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公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