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法课堂:用好“拒执”利剑 促进执行回款(上) 发布时间:2025年1月7日 浏览次数:90次 |
在民事诉讼中,胜诉判决的获取仅是维权之路的起点,而非终点。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顽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作为一柄锐利的法律利剑,为执行回款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企业法务,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这一“武器”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系统探讨如何精准施策,以“拒执”利剑,促进执行回款。 一、核心理念:“只谋财,不害命” 使用“拒执”利剑,核心思想是“只谋财,不害命”。关键是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施压,促使被执行人理性选择,主动履行判决,而非单纯追求刑罚制裁。我们的终极目标,是确保判决得到履行,资金得以回笼,而非将被执行人推向牢狱之门。 二、吃透入刑情形,寻找执行突破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充分了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 关于“情节严重”,《新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十种情形,其中下列四种情形: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4.“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为新增情形,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新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主要包括:1.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3.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新解释》本条前3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规定“情节严重”的3种情形,本次《新解释》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情形,厘清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的区分,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量刑幅度上的差别,较好地解决了法条竞合的问题。 三、明确“有能力执行”时间起算 根据《新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执行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且将起始时间明确为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由此,对于“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起算我们可知道:对“拒执罪”的追究并不以执行通知书送达为前提。最后,《新解释》第六条也明确了,在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依法应当构成“拒执罪”,受到刑事制裁。 四、案外人协助“拒执”,共犯论处无遗漏 实务中,被执行人往往并不实际保管财产,其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一般需要通过案外人予以协助,例如将存款、房产等隐匿至亲属、朋友等案外人名下,这也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主要方式。而案外人出于私利或者保护被执行人的考虑,往往不配合执行,甚至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对于案外人的上述行为,《新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新解释》这一规定将协助者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有效填补了责任漏洞,大大扩展了打击拒不执行行为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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