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法课堂: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董事如何避免背锅?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187次 |
【案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为A、B公司董事,B公司为A公司股东。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应在A公司成立30日内缴付出资500万元,在A公司成立90日内缴付出资1000万元。B公司未按期出资,尚余800万出资义务未履行。赵六为A公司债权人,A公司欠赵六500万元尚未偿还,为了实现债权,赵六申请法院裁定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同意追加。经法院强制执行后,B公司仍有700万元出资义务尚未履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将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诉至法院,认为三位董事未尽到监督义务,导致A公司和债权人赵六的经济损失,要求三位董事对B公司未出资的7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一】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董事是否要对B公司未出资的7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三位董事要对B公司未出资的7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简单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董事作为A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B公司董事,对股东B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三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此外,A公司有债权人赵六,经赵六申请,法院裁定追加B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后,B公司仍余70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此可见,股东B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三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B公司欠缴的出资即为A公司遭受的损失,B公司欠缴出资的行为与三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三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A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三名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A公司700万元。 【问题二】股东违反约定未按时足额出资,公司董事如何避免成为“背锅侠”? 【回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界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在股东出资义务核查与催缴方面的法定职责,为确保董事有效履行该等职责并规避潜在的职业风险,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董事应及时且全面地审查股东的出资及增资状况,准确把握其中关于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具体出资要求的条款。针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董事需额外审查资产转移文件及专业评估报告,并将整个核查流程详尽记录于书面报告中,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举证。
4.董事应妥善保管所有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报告、催缴通知、股东回复及失权处理记录等,在出现争议时用以证明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避免成为“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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